一、监事是什么职位,要承担什么责任
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成员,又称“监察人”,是公司股东之下、经理层之上的管理者,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,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,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。在中国,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,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。
监事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:
监督责任:负责监督董事、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。
检查责任:负责检查公司业务,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。
核对责任: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、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,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、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。
建议责任: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。
报告责任: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。
此外,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,且监事的任期一般较董事短,各国规定不一。监事的报酬如果章程未定,应由股东大会决定。
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处刑罚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五年,被宣告缓刑的,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;
(三)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、经理,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;
(四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;
(五)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。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、委派董事、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,该选举、委派或者聘任无效。
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,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