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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限制条款的效力边界

    1. 禁止性条款无效
      完全排除股权转让权利的条款(如"股东不得退股或转让股份")因违反《公司法》第七十一条的财产权处分原则被认定为无效。在(2023)渝01民终7095号案中,法院明确此类条款剥夺股东基本权利,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
    2. 程序性限制有效
      可设置转让前置程序,如要求:

      •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

      • 附股权数量、价格等核心条款

      • 需经董事会形式审查 法国《商事公司法》第47条亦认可严于法定条件的章程条款效力。

    二、典型限制条款设计

    1. 时间限制

      • 禁售期条款:约定公司成立后1-4年梯度解锁(如1年内转让折扣20%,4年全额转让)

      • 任职限制:董监高任职期间年转让≤25%持股

    2. 优先权强化机制

      • 缩短答复期限:将法定30日缩短至15日

      • 强制购买义务:反对转让的股东须按评估价收购

      • 竞价机制:多个股东主张优先权时采用拍卖方式

    3. 实体条件限制

      • 转让价格≥净资产评估值

      • 受让方需符合公司行业资质要求

      • 重大转让(超50%股权)需公示并报备

    三、特殊情形处理

    1. 瑕疵股权转让
      明确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责任承担:原股东对出资义务连带负责,受让方明知瑕疵仍受让的需共同担责。

    2. 司法强制转让
      需保障其他股东20日优先购买权,逾期视为放弃。参考(2025)赣民终XX号案确立的"登记对抗主义"规则。

    3. 章程修订程序
      限制条款修订须经代表2/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,并在全国企业信用系统公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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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首发网址:https://www.zhuaso.com/bj/shangmaogongsizhuanrang/2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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