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限制条款的效力边界
禁止性条款无效
完全排除股权转让权利的条款(如"股东不得退股或转让股份")因违反《公司法》第七十一条的财产权处分原则被认定为无效。在(2023)渝01民终7095号案中,法院明确此类条款剥夺股东基本权利,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程序性限制有效
可设置转让前置程序,如要求: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
附股权数量、价格等核心条款
需经董事会形式审查 法国《商事公司法》第47条亦认可严于法定条件的章程条款效力。
二、典型限制条款设计
时间限制
禁售期条款:约定公司成立后1-4年梯度解锁(如1年内转让折扣20%,4年全额转让)
任职限制:董监高任职期间年转让≤25%持股
优先权强化机制
缩短答复期限:将法定30日缩短至15日
强制购买义务:反对转让的股东须按评估价收购
竞价机制:多个股东主张优先权时采用拍卖方式
实体条件限制
转让价格≥净资产评估值
受让方需符合公司行业资质要求
重大转让(超50%股权)需公示并报备
三、特殊情形处理
瑕疵股权转让
明确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责任承担:原股东对出资义务连带负责,受让方明知瑕疵仍受让的需共同担责。司法强制转让
需保障其他股东20日优先购买权,逾期视为放弃。参考(2025)赣民终XX号案确立的"登记对抗主义"规则。章程修订程序
限制条款修订须经代表2/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,并在全国企业信用系统公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