优先购买权在股权转让中的行使规则
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享有的重要权利,其行使规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程序要求。
一、行使前提与主体
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股权对外转让为前提,当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,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4。行使主体包括所有其他股东,无论其最初是否同意转让,隐名股东因未登记备案不享有该权利5。转让方需履行双重通知义务:首次通知需征求其他股东同意,二次通知应明确受让人、价格、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5。
二、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
"同等条件"是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核心要件,主要包括四个维度:
价格条件:原则上以转让方与第三方约定的价格为准,但若存在关联交易或特殊利益安排,法院可能调整认定标准6;
支付方式:包括现金支付比例、分期付款期限等,需与第三方条件一致;
履行期限:付款时间、股权交割日期等关键时限应相同;
附加条款:如涉及债务承担、业绩承诺等特殊条件,亦应纳入考量7。在(2023)渝01民终7095号案中,法院明确将第三方承诺的增资义务纳入同等条件评估范围。
三、行使程序与期限
通知形式:需以书面或其他可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,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形式已被司法实践认可5;
答复期限: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后20日内(司法执行时)或30日内(一般转让时)未答复视为放弃权利1;
强制转让特殊规则:法院拍卖股权时,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,需在拍卖成交前书面申请并按拍卖底价行使,逾期视为放弃4。
四、权利救济与限制
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仍属有效,但其他股东可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股权6。特殊情形下,如因离婚、继承发生的股权转让,通常排除优先购买权适用,除非章程另有规定4。多个股东主张权利时,按协商比例或出资比例分配受让份额2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