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外资企业注销后财务资料怎么办
外资企业注销后,财务资料的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。
一般来说,企业应按照规定对财务资料进行妥善保存。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,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等主要财务资料有明确的保管期限。比如,原始凭证、记账凭证等保管期限为30年,月度、季度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。
企业可以自行保管这些财务资料,选择安全、防潮、防火的场所存放,安排专人负责管理。若企业不具备保管条件,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档案管理机构代为保管,签订委托保管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。
在保管期限届满后,若要销毁财务资料,需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。首先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,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、卷号、册数、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等内容。然后由单位负责人、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、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、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、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。最后,由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。
二、小规模企业简易注销吗怎么注销
小规模企业符合条件可简易注销。
适用简易注销的条件为,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、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。
简易注销流程如下:
1.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《简易注销公告》专栏,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,公告期为 20 日。
2. 公告期内,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《简易注销公告》专栏“异议留言”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。
3. 公告期满后 20 日内,企业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。材料通常包括《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》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》、营业执照正副本等。
4.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,登记机关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