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,公司适用失权制度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。
1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,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,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,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,催缴出资。催告中应明确告知其未缴纳的出资额、应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不履行义务将面临的失权后果。
2、若股东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出资(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,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),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,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。自通知发出之日起,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。
3、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失权决议有异议,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。法院会审查决议的程序是否合法、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是否清楚等。若决议存在程序违法或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,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。
律师补充:
在股东失权后,公司应当及时办理股权注销或转让等手续。若为注销,需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;若为转让,可将该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,转让所得用于充实公司资本。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,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。无论采取哪种方式,都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