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分公司有营业执照的,有诉讼主体资格,可单独参与诉讼。
债权人能单独起诉分公司,也能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。
若分公司败诉且无财产执行,总公司要补充清偿。
2.分公司无营业执照的,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,应以总公司为被告,由总公司担责。
实践中,债权人为保障权益常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。
判决后,先以分公司财产担责,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。
1.分公司有营业执照的,有诉讼主体资格,可单独参与诉讼。
债权人能单独起诉分公司,也能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。
若分公司败诉且无财产执行,总公司要补充清偿。
2.分公司无营业执照的,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,应以总公司为被告,由总公司担责。
实践中,债权人为保障权益常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。
判决后,先以分公司财产担责,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