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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


  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,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依照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
  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,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依照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。


    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》第六十条节选:


    第六十条: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:


    1、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;


    2、未按照规定设置、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;


    3、未按照规定将财务、会计制度或者财务、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;


    4、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;


    5、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税控装置,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。


  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经税务机关提请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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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首发网址:https://www.zhuaso.com/bj/pjfx/23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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